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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原告
林俊鑫即林棋笙
訴訟代理人
賴品緁
被告
鑫嘉益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前次庭期送達未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上午9時0分在本簡易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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