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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原告
陳文德
被告
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7萬3500元之如附表1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及如附表2 所示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系爭支票屆期於附表所示各該提示日經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為由遭退票;系爭本票於屆期後迄今亦未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萬3500元及分別自附表1、2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及本票債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爰為時效抗辯等語為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系爭支票2 紙、系爭本票乙紙,然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 份及本票影本乙份為證,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如附表2 所示之本票,經核與各該原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可信為真實。

四、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日持系爭2紙支票及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觀諸被告所簽發如附表 1所示之系爭2紙支票之發票日,迄至106年6月2日訴訟繫屬之日止,皆顯已逾1年之時效期間;另被告所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系爭本票之到期日,迄至106年6月2 日訴訟繫屬之日止,亦顯已逾3 年之時效期間。而此期間內原告亦無對被告有何中斷時效之行為。是原告對於被告之系爭2 紙支票及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即給付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自堪認定。

五、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請求。是被告以原告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為本件之拒絕給付之抗辯,洵屬適法,應予淮許。爰為判決如主第1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提示日      │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倍力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新台幣16萬7500元│渣打國際商│97年11月1 │AA0000000 │
│    │造股份│            │            │                │業銀行股份│日        │          │
│    │有限公│            │            │                │有限公司北│          │          │
│    │司    │            │            │                │屯分行    │          │          │
├──┼───┼──────┼──────┼────────┼─────┼─────┼─────┤
│ 2  │倍力營│97年7月7日  │97年7月8日  │新台幣3萬元     │渣打國際商│97年7月8日│AA0000000 │
│    │造股份│            │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            │            │                │有限公司北│          │          │
│    │司    │            │            │                │屯分行    │          │          │
└──┴───┴──────┴──────┴────────┴─────┴─────┴─────┘
附表2: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期日      │ 票  面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帳    號  │ 票據號碼 │
├──┼───┼──────┼──────┼────────┼─────┼─────┼─────┤
│ 1  │倍力營│97年8月6日  │97年8月20日 │新台幣7萬6000元 │97年8月20 │          │TH0000000 │
│    │造股份│            │            │                │日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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