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曉茵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碩娟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周嬌樺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