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宏明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法定代理人未簽名或蓋原告公司大,復未提出繕本,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