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 原告
-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水枝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被告
- 余文秀
余俊傑
蘇秋芳
蘇秋南
蘇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00元(參原證2之土也謄本其上所載民國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8,600元/㎡112㎡),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4,520元(內含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之前已繳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