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鄰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原 告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枝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余文秀 余俊傑 蘇秋芳 蘇秋南 蘇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00元(參原證2之土也謄本其上所載民國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8,600元/㎡112㎡),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4,520元(內含調 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之前已繳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