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確認鄰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96號

原告
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枝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告
余文秀

      余俊傑

      蘇秋芳

      蘇秋南

      蘇秋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00元(參原證2之土也謄本其上所載民國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8,600元/㎡112㎡),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4,520元(內含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之前已繳裁判費),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