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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6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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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仕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宜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1,3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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