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林士傑
  • 法定代理人
    張若庭

  • 被告
    胖胖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胖胖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若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竹昇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彥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