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上 訴 人 胖胖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若庭 被 上訴人 竹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