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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826號

原告
成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成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 律師
被告
匠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連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2 月間簽訂三份「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工程地點分別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下稱員林工程)、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下稱水月工程)、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下稱硯月工程),因被告公司於台中市景美巷另有其他工程進行,故雙方口頭協議由原告公司承攬施工(下稱景美巷工程,以上合稱系爭工程),雙方約定均於完工後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工程總價。原告公司於進場施工後,因員林工程先前承包廠商工作有瑕疵,被告公司口頭請原告公司自106年4月15日起代為點工修繕,至106年5月7日完工止,共計20人次,以每人次新台幣(下同)2,600元計算。詎自106年4月起,被告公司以各種理由刁難或延遲請款與結算付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討,僅獲得少數工程款項,故於106年5月16日通知被告公司終止系爭合約,被告公司亦發函通知原告公司同意終止系爭工程,是被告公司於系爭合約終止後,仍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尚未給付,原告公司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積欠之工程款。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69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卷附之工程合約書3 份、估驗請款單、估價單、現場照片、對話紀錄、匠曜有限公司函、成睿工程有限公司函請款單、營造估驗請款單、鋼筋數量統計表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定作系爭工程,原告已依約完成,業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如數給付上開款項。是原告本於兩造間之約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萬6951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  │應付款項名稱    │積欠款項    │備註            │
│    │          │                │(新台幣)  │                │
├──┼─────┼────────┼──────┼────────┤
│ 1  │員林工程  │保留款          │6萬6878元   │合約已合意終止,│
│    │          │                │            │無保留之必要    │
├──┼─────┼────────┼──────┼────────┤
│ 2  │員林工程  │材料鋼筋17.51 噸│8萬0546元   │單價4,600元     │
├──┼─────┼────────┼──────┼────────┤
│ 3  │員林工程  │修改工資20工    │5萬2000元   │單價2,600元     │
├──┼─────┼────────┼──────┼────────┤
│ 4  │水月工程  │工程款          │2萬6536元   │                │
├──┼─────┼────────┼──────┼────────┤
│ 5  │水月工程  │前期保留款      │1萬4686元   │合約已合意終止,│
│    │          │                │            │無保留之必要    │
├──┼─────┼────────┼──────┼────────┤
│ 6  │水月工程  │營業稅          │1,477元     │                │
├──┼─────┼────────┼──────┼────────┤
│ 7  │硯月工程  │工程款          │2萬1528元   │                │
├──┼─────┼────────┼──────┼────────┤
│ 8  │硯月工程  │前期保留款      │1萬8184元   │合約已合意終止,│
│    │          │                │            │無保留之必要    │
├──┼─────┼────────┼──────┼────────┤
│ 9  │硯月工程  │營業稅          │1,076元     │                │
├──┼─────┼────────┼──────┼────────┤
│ 10 │景美巷工程│保留款          │1萬4040元   │合約已合意終止,│
│    │          │                │            │無保留之必要    │
├──┼─────┼────────┼──────┼────────┤
│總計│          │                │29萬695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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