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炘起企業有限公司即德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鼎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60元(47,410元+23,350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