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
- 原告
- 呂文彬
- 被告
- 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順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37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