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吳蕙玟
- 當事人呂文彬、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60號原 告 呂文彬 被 告 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順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372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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