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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3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327號

原告
曾伯丞
被告
德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609號刑事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該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609號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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