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10號
- 原告
- 合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葛耘律師
- 被告
- 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慧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上開當事人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7 年5 月4 日宣判,茲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7 年5月18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7 年5 月4 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