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5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538號

原告
詹金水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告
稻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7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更名前為御閣餐飲有限公司)因有裝潢上之需求,由被告前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陳泱丞於民國104年10月間向原告提出工程承攬要約。施工期間,陳泱丞陸續向原告表示欲追加施作項目(下稱系爭追加工程),包括木地板架高、木地板、床頭櫃...廚房、油煙機上方封板...等,詎系爭追加工程於106年初陸續完竣後,被告僅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尚積欠497,700元工程款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討,並於106年9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給付,迄今被告仍未給付,原告不得已始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與被告就系爭追加工程成立承攬契約,系爭追加工程於106年初業已施作完畢,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承攬報酬未獲清償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存證信函,及臺中市政府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10、20-23、30-38頁)。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承攬被告之系爭追加工程,業已施作完畢,且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97,700元等情,已如前述。從而,原告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7,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目的僅在於促使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尚無庸另為準駁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