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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13號

原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81元,嗣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而將訴之聲明擴張為1,147,4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1,147,4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43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9,9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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