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原 告 陳志琬 被 告 謝宗憲 被 告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兩造當庭均同意被告 之修車費用以120,400元計算,該金額中之工資、零件各係多少 元及計算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