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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原告
陳志琬
被告
謝宗憲
被告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兩造當庭均同意被告之修車費用以120,400元計算,該金額中之工資、零件各係多少元及計算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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