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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黃家慧
  •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 原告
    陳志琬
  • 被告
    謝宗憲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原   告 陳志琬 被   告 謝宗憲 被   告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兩造當庭均同意被告 之修車費用以120,400元計算,該金額中之工資、零件各係多少 元及計算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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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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