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28號
- 原告
- 陳志琬
- 被告
- 謝宗憲
- 被告
- 安得利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修
- 訴訟代理人
- 林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兩造當庭均同意被告之修車費用以120,400元計算,該金額中之工資、零件各係多少元及計算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