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653號

原告
王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致銘
被告
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38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竟遭退票,又積欠原告貨款98700元,合計0000000元,嗣被告僅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清償103700元,餘款115萬元迄未給付,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採購單、統一發票影本為證,核與原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 票據號碼 │  提示日  │
│    │ (民國) │(新臺幣) │          │  (民國)  │
├──┼─────┼─────┼─────┼─────┤
│ 一 │105.12.31 │ 557025元 │ WE0000000│106.01.03 │
│ 二 │105.12.31 │  94500元 │ WE0000000│106.01.03 │
│ 三 │106.02.28 │ 503475元 │ WE0000000│106.03.0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