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54號原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勝 被   告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乃起訴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工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被告應給付本件工程款予原告等情;而審之系爭合約書第19條第3項既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按。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0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經被告聲請移轉至合意管轄法院後,原告亦具狀陳報同意移送合意管轄法院審理,爰此,本件兩造既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錦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