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53號原 告 石育瑄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丁晉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7 年2 月13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被告及聲明,自屬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7 年2 月13日具狀追加女兒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因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依首開說明,其追加之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