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7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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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宇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溢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4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