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404號原 告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毅 訴訟代理人 趙婉文 李佩訓 被 告 陳昆麟即圓晟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8,274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支付命令 卷第1頁),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於 訴訟繫屬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7,717元, 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73正背面),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提供旋轉接頭、偏心之模 具,及於104年間提供006、萬向F柄、L型座、套筒開模之規格圖予原告請原告開模,向原告訂製如附表二之006、旋轉 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經原告生產製造毛批後 ,交付原告所製造如附表二之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 、L型座等毛胚數量予被告後,被告除主張該等商品有如附 表二所示之瑕疵外,亦主張因上開瑕疵,導致被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加工損害額13萬8,238元,並據以扣抵被告應給付 予原告之他筆費用。被告尚未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006模 具之費用2萬1,000元、萬向F柄模具費用8,500元予原告,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6、萬向F柄之模具費用合計2萬9,500元。被告據以扣抵如附表二所示之加工損害額,原告僅同意扣抵附表二編號4所示套筒加工21元損失外 ,其餘部分應屬無據,被告仍應給付其自行扣除之貨款13萬8,238元予原告,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前約定若被告有向原告訂製5萬個006毛胚,則原告就006模具開模費用不向被告收取,被告於104年7月1日向原告訂製5萬個006毛胚後,因原告就006毛胚之出貨速度太慢,致 原告於104年10月30日前陸續交付1萬9,587個006毛胚,被告就不再向原告叫006毛胚之貨。 ㈡原告第一次交付之萬向F柄毛胚樣品,因被告客戶去熱處理 就斷裂,被告即向原告反應材質沒有照被告要求去做,故樣品會斷裂;原告第二次交付之萬向F柄樣品,材質是正確的 ,但被告下游廠商之客戶反應要修改萬向F柄模具,被告有 口頭向原告之員工薛金富反應要修改模具,原告尚未修改萬向F柄模具,故被告不願給付萬向F柄模具費用。且被告針對萬向F柄還在試樣,尚未向原告下萬向F柄毛胚的訂單。 ㈢原告製造交付被告如附表二交付數量之毛胚商品,被告因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有退還如附表二退貨數量之商品(包含毛胚、已加工商品)予原告,被告就原告所交付之商品,受有如附表二所示加工損失,方據以扣抵被告依兩造間契約應支付之他筆款項13萬8,628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背面、第頁,為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 ㈠、被告就請原告製作的毛胚產品。就旋轉接頭、偏心部分是提供原告模具。就006、套筒、L型座、萬用F柄,是提供原告 規格圖,是請原告按規格圖請開模廠商製作模具。 ㈡、被告收受原告交付之006毛胚後,進行的加工程序為:1、跟訴外人捷安鋼鐵有限公司購買鐵材。2、送訴外人至豐興業 有限公司「熔接」(接工)。3、送訴外人采祐國際有限公 司退火。4、送訴外人耀日企業有限公司噴砂。5、被告自己整三孔、6、被告自己全檢量三孔。7、送訴外人辰昊有限公司CNC粗車。 ㈢、被告收受原告交付之旋轉接頭毛胚後,進行之加工程序為:1、送訴外人申禾企業社磨兩邊凹處。2、送訴外人和鋒工業社固熔化。3、送訴外人金營利實業行振金。4、被告自己品檢。5、可以救的被告自己人工研磨。不可以救的,退回去 給原告。6、有研磨過的要再振金一次,因有磨過會有痕跡 。 ㈣、被告收受原告交付的偏心後,進行的加工程序為:1、送外 包廠「拉削」。2、送外包廠「粗車」。 ㈤、被告收受原告交付的套筒毛胚後,進行的加工程序為:1、 送外包廠退火。2、送外包廠噴砂。3、被告自己整型。 ㈥、L型座的加工程序是原告送來毛胚後,1、送外包廠鑽孔、倒角。2、送外包廠鍍五彩鋅。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前提供旋轉接頭、偏心之模具,及提供006、 萬向F柄、L型座、套筒開模之規格圖予原告請原告開模,向原告訂製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經原告生產製造交付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予被告後,被告除主張該等商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亦主張因上開瑕疵,導致被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加工損害額13萬8,238元,並據以扣抵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他筆費用,且 被告尚未給付006模具費用2萬1,000元、萬向F柄模具費用8,500元予原告等情,而被告就應給付原告之他筆費用金額並 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4頁正背面、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 背面),僅抗辯:被告得扣抵上開加工費用損失額,及拒絕給付模具費用。故本件之爭點為:⒈被告應否給付原告006 模具之開模費用?⒉被告應否給付原告萬向F柄之開模費用 ?⒊原告製造交付如附表二之商品有無瑕疵?被告是否因原告製造交付如附表二之商品,受有損失?被告得向原告請求賠償多少損失額? ㈡被告應否給付原告006模具之開模費用? ⒈原告主張被告有提供006模具之規格圖,請原告按圖開模乙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至於被告 雖抗辯:原告交付之006毛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惟被 告並非將原告所交付之006毛胚1萬9,587個全數退還,僅退 還其中3,225個,且被告係主張原告於灌注過程中材料或溫 度不足等導致產品不良,並非就006模具本身並未按圖開模 而抗辯,足認原告所委請之開模廠商有按圖開模。而兩造均不爭執有約定,若被告有向原告訂製5萬個006毛胚(每個單價11元),則原告就006模具開模費用不向被告收取乙情, 惟此為「附隨意條件之法律行為」,即係以被告向原告合計訂購5萬個006毛胚時,作為被告免除給付006模具費用效力 之停止條件。因兩造於原告於104年8月7日至104年10月30日陸續交付合計1萬9,587個006毛胚後,被告即因原告生產速 度問題,不再要求原告出貨,原告亦不再生產製造剩餘3萬 0,413個006毛胚,足認兩造就所餘3萬0,413個006毛胚之承 攬契約「合意終止」。準此,被告嗣後僅向原告訂購1萬 9,587個006毛胚(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則被告既未能 訂購5萬個006毛胚,則停止條件並未成就,被告仍有給付 006模具開模費用予原告之義務。 ⒉原告主張其於104年5月12日有將006模具開模費用之報價單 傳送予被告,業據原告提出006模具之報價單及傳送該報價 單予被告之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至152頁),堪信為真,被告當時對於原告所提出006模具之開模費用,既未 予爭執,應認就原告所提出之006模具開模費用報價單所載 金額2萬1,000元,有默示合意。 ⒊被告雖抗辯:原告之員工薛金富當初承諾兩個月要給我5萬 個006毛胚,但原告出貨速度太慢,半年內出不到2萬個006 毛胚等語(173頁背面),然查,①觀諸被告於104年7月1日之訂購單,並未記載交貨日期,亦未約定5萬個006毛胚何時需出貨完畢(見本院卷第179頁);②經本院依法傳訊薛金 富到庭作證,薛金富亦未到庭(見本院卷第109頁),兩造 亦陳稱目前聯絡不上薛金富,無法協同其出庭,是被告就兩造間就006毛胚之承攬契約有「於特定期限內完成交付為契 約之要素」或「工作物需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之利己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縱令原告就006毛胚之出貨速度,不符 被告主觀上的期待,惟因被告未能將其希冀之履約期限,與原告約定明確,尚難認原告有給付遲延;③且原告若能交付被告5萬個006毛胚,原告亦能賺取承攬報酬之利益,尚難認原告有故意導致條件不成就或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之情事。 ⒋綜上,兩造嗣後合意終止承攬契約後,被告僅訂購1萬9,587個006毛胚,原告從被告處所預期賺取之利潤自有減少,006模具免收開模費用之停止條件不成就。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006模具報價費用2萬1,000元乙 情,應屬有據。 ㈢被告應否給付原告萬向F柄模具之開模費用? 原告主張被告有提供萬向F柄模具之規格圖,請原告按圖開 模製作模具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 )。至於被告雖抗辯:原告第一次交付之萬向F柄毛胚樣品 ,因被告客戶去熱處理就斷裂,被告便向原告反映材質沒有照被告要求去做,故樣品會斷裂;原告第二次交付之萬向F 柄樣品,材質是正確的,但被告下游廠商之客戶反應要修改模具,被告有口頭向原告之員工薛金富反應要修改模具,原告尚未修改萬向F柄之模具,且被告還在試樣,尚未向原告 下萬向F柄的訂單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正背面、第111頁正面),然查,原告已傳送萬向F柄模具8,500元之報價單予被告收受(見本院卷第141頁背面),且已按圖開模,所製作 萬向F柄之模具,即合乎債之本旨之給付;至於被告要求原 告修改模具,此為嗣後追加之內容,不影響原告就已完成模具之費用請求,至於被告雖尚未跟原告確認後下單訂購萬向F柄毛胚,此僅係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萬向F柄毛胚之貨款,與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萬向F柄模具費用無涉。從而,原告 依兩造間之契約,自得向被告請求萬向F柄模具開模費用8,500元。 ㈣原告製造交付予被告如附表二之商品有無瑕疵?被告是否因原告製造交付如附表二之商品,受有損失?被告所受有之損失為多少元?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條定有 明文。次按承攬之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227條、495條之規定,對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惟民法第495條規定之損害賠償, 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得 請求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之損害(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另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惟不完全給付,非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債務人免責要件,故債務人以不完全給付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為抗辯,就此仍應由債務人證明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得請求之賠償可分為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及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所謂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如承攬人所完成工作之效用及價值減少、為修補工作物之瑕疵而支出之修理費用、定作人因瑕疵而喪失或減少之出賣價差、因工作物無法使用而另行租用所支出之租金損失,屬於給付利益之減損。所謂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原非債權人依債之關係應得利益之喪失,債權人被侵害之利益,屬履行債務以外之私有利益,此部分之損害賠償,係將加害人之侵權行為責任,轉換為債務不履行責任,要求債務人之注意義務乃履行債務時,應盡交易上之注意義務,以避免加害於債權人,如其給付係不完全,即屬違反此項注意義務,應認為債務人履行上之過失而負賠償責任。經查: ①本件被告係提供製造旋轉接頭、偏心毛胚之模具,及提供006、萬向F柄、L型座、套筒開模之規格圖予原告請原告開模 ,向原告訂製006、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經原告生產製造後,交付原告所製造如附表二數量之006、 旋轉接頭、偏心、套筒、L型座等毛胚予被告,足認兩造之 契約係著重在一定工作物之完成,應屬承攬契約無誤。 ②原告製造交付予被告如附表二數量之毛胚商品,被告有退還如附表二數量之商品,經本院勘驗被告退還之物品,確有如附表二所載之毛胚部位瑕疵乙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4頁背面至第115頁正面、第174頁背面), 並有被告退還原告之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0至 139頁)。本院審酌:被告並非將原告交付如附表二之毛胚 商品「全數」退還原告,僅退還「部分」,堪認原告交付之其他商品無瑕疵,故附表二之瑕疵,並非模具規格不符之問題所致,蓋如為模具規格不符,應係全部毛胚均不符被告需求,足認被告抗辯:模具沒有問題,是原告技術上還有製作過程之缺失,如原告製造過程溫度不夠或膠注時間不夠,導致缺料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正面、第57頁正面、第58頁背面),尚非全然無據。又原告為附表二毛胚商品之生產製造者,而附表所示之瑕疵部位,並非被告加工之部位,而係原告生產製造毛胚時之部位,應認與被告嗣後之委由外包廠加工行為無涉,非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係因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生上開瑕疵,應認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被告自得就原告履行債務上有過失所致之損害,請求原告損害賠償。 ⒉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揆其立法旨趣係以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該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茲就被告得請求扣抵之加工費用損失金額,分述如下: (1)006部分: ①被告退還原告之3,225個已加工006,得主張如下之加工費用損失: 其中391個(計算式:332+59=391): 由被告退還原告之006,可知部分被告已委由外包廠商進行 熔接(簡稱接工)8620鐵材之加工程序,惟尚未進行退火、噴砂、整三孔、量三孔、粗車之加工程序(見本院卷第114 頁背面至第115頁正面)。被告此部分之加工損失,依被告 所提出訴外人捷安鋼鐵有限公司之鐵材費用每個為2.2元、 訴外人至豐興業有限公司之接工費用每個為4元,有證明書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合計每個006加工費用 為6.2元。又被告所提出105年2月26日退貨單上記載五批之 退貨,其中兩批分別為332個、59個,因兩造就006毛胚約定之報酬為每個11元,本院參照被告之退貨單、退貨明細表(見本院卷第41、44頁),及被告所提出加工費用損失的計算式說明1紙(見本院卷第28頁),被告就此391個006主張之 加工費用損失為8元(計算式:19- 11=8),即表示這些數量的006尚未經粗車即發現瑕疵,應認未經粗車即退還原告 之006數量為391個(計算式:332+59=391)。因被告雖能證明上開數量之006有鐵材、接工之加工損失,但未能證明 有退火、噴砂之損失,故此部分加工費用損失,被告得向原告請求之金額為2,424元(計算式:6.2元391個=2,4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扣抵,則屬無據。 其中2,834個(計算式:2,125+335+374=2,834): A、由被告退還原告之006,可知部分被告已將鐵材接工至006毛胚上,並送如附表二所示之外包廠退火、噴砂,再由被告整三孔、量三孔之程序後,送外包廠進行粗車之加工,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4頁背面至第115頁正面)。被告此部分之加工損失,依被告所提出訴外人捷安鋼鐵有限公司之鐵材費用每個2.2元、訴外人至豐興業有限公司接 工費用1個4元、訴外人采祐國際有限公司之退火費用1個0.339元、耀日企業有限公司之噴砂費用1個0.1695元、訴外人 辰昊有限公司之粗車費用1個7.5元,有證明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至74頁)。本院參酌被告所提出105年2月26日退貨單上記載五批之退貨,其中三批2,125個、335個、374個 ,被告主張之加工費用損失為19元(計算式:30-11=19) ,及被告所提出加工費用損失的計算式說明1紙(見本院卷 第28頁),表示這些數量的006之加工程序,直到粗車送回 被告工廠後,被告品檢後方發現不良,應認受有粗車後方發現不良之006數量為2,834個(計算式:2,125+335+374= 2,834)。 B、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原告就006毛胚的柱口磨過頭 了,沒有餘料可加工,但來的時候外表看不出來,必須在車床上粗車才能看得出有無餘料。缺料就會車不過。明顯的缺料,外表可以看出來,但有的缺料真的外表無法看出來,要粗車才可以看出來。缺料是原告工廠製作的時候,例如鐵水溫度不夠導致的,並非模具的問題。量三孔只是量孔內的距離,不是量孔外面材料的厚薄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第38頁正面、第60頁正面),核與證人即辰昊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俊杰於本院證稱:被告會將006交給我們辰昊有限公司 加工,在送給我之前已經有鐵材接工、噴砂、退火。我們負責的是用車床來粗車。我們粗車廠商不負責幫被告品檢。有的用眼睛目視就可以知道有缺料的問題,那個我就不會粗車,這個部分我不會跟被告請款。但有的我們粗車下去前不曉的有沒有缺料,要粗車下去後見光才知道有無缺料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背面)大致相符,衡諸經驗法則,被告於整三孔、量三孔之程序,若能發現有明顯之缺料瑕疵,應不致於送交外包廠粗車,擴大自己之損害,此由被告就其中391個經部分加工程序之006,於粗車前退還原告即可得證明,故被告就粗車費用每個支出7.5元之損害,應得請 求原告賠償。 C、因被告主張粗車前之加工程序,除上開各外包廠商之加工費用外,還受有被告自行整三孔2元、全檢量三孔2元,在外包各加工廠之運送費用0.7915元的損失,因被告未能提出此部分之單據,基於公平原則,本院就被告自行整三孔、全檢量三孔之費用分別以1元認列,在外包各加工廠之運送費用每 個以0.39575元認列。故被告此部分得向原告請求之加工費 用損失金額為4萬7,056元【計算式:(2.2+4+0.339+0. 1695+1+1+7.5+0.39575)2,834=47,056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扣抵,則屬無據。 ②被告就原告交付之006毛胚,其中1萬6,070個因原告製造過 程之瑕疵,致被告委外加工增加工序之補救費用: 被告抗辯:原告交付之006毛胚不良,其中1萬6,070個,因 射蠟的問題,所致品質不佳,致粗車之CNC車床增加工序, 粗車廠辰昊有限公司每個向被告多收1.5元(原本收7.5元,增加工序收9元),此部分損失,原告亦應負責等語(見本 院卷第36頁背面、第61頁正面),業據被告提出辰昊有限公司之104年11月請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46頁)。經查, 依證人廖俊杰於本院證稱:「(問:原本一支006粗車費用 7.5元,為什麼多1.5元,跟被告收9元?」因我粗車完後, 送回給被告,被告檢核完畢後,發現太厚,要救這些東西,我就只好要加修一刀,費用只多收1.5元,很便宜了。當初 做這一道程序,是盡量救。原告做的006毛胚,在出廠的時 候有厚跟薄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正面),可認原告交付之006毛胚因孔壁有厚薄不均等之不良,被告為 如期交付商品給下游廠商,避免遭罰空運費用,請外包廠辰昊有限公司再增加一個工序,以利交付加工產品予下游廠商,因此增加之1.5元粗車工序費用,應可向被告請求。依原 告所提出扣款明細資料,原告就交付予被告之006毛胚約定 每個報酬為11元(見本院卷第81頁),故若由被告補救,補救成功被告即不得退貨,仍應依約給付原告006毛胚每個11 元之報酬,原告僅須支付每個006毛胚之補救成本為1.5元,相較於被告不委請辰昊有限公司補救而直接退貨,原告直接失去006毛胚11元之報酬,由被告委外補救後使006成為良品,並未對原告不利。而依被告所提出之辰昊有限公司之104 年11月請款明細,增加修一刀工序之數量為1萬6,070個,每個1.5元(見本院卷第46頁),被告先前以1萬6,362個,每個2元,扣抵3萬2,724元,應屬有誤,此亦為被告所是認(見 本院卷第36頁背面、第175頁背面)。從而,被告此部分僅 得向原告請求賠償2萬4,105元(計算式:1.516,070=24,105)。逾此範圍之扣抵,則屬無據。 (2)旋轉接頭: ①為補救瑕疵而生的人工研磨、振金之費用: 被告抗辯:當初原告交付的旋轉接頭,經被告送加工廠振 金後,發現原告生產旋轉接頭的材質振金後不亮,故前往 原告斗六工廠與原告商討如何處理,經原告同意由被告補 救處理,因第一次振金後不亮,被告人工研磨後,還要再 振金一次,等於會多一次振金的費用,第一次振金費用由 被告自己吸收,第二次振金的費用是得原告同意的補救措 施,被告自得向原告請求。而被告將原告交付之其中4,927顆旋轉接頭,由被告員工以人工研磨方式補救,費用以每 個2元計算,研磨費為9,854元。被告將394.4公斤即相當於5,089顆旋轉接頭,再送給加工廠振金,每顆旋轉接頭振金費用2.325元,振金費用1萬1,832元。此外,被告亦有將 641KG即相當於8,271顆旋轉接頭研磨後重振費用1萬2,820 元,此8271顆每顆旋轉接頭第二次人工研磨及再一次振金 的費用每顆為1.550元,就此8271顆與前開5089顆旋轉接頭可能有重複,因振金原則上有三道程序,這些因已振金過 ,故可能跳過第一道程序,原告出的旋轉接頭,幾乎都需 補救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正背面、第142頁正面、第176頁正面),原告對於有同意被告補救乙情,並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112頁正面),僅抗辯:被告當初並未向原告報價每顆旋轉接頭補救之人工研磨費用、振金費用等語(見本 院卷第112頁正面),然查,原告雖稱有要求被告報價,惟為被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42頁背面),原告未能舉證當下有要求被告要報價,應認原告當下未要求被告補救前陳 報補救成本。而原告既已同意由被告補救,被告是否有經 報價程序,不影響原告應承擔此部分費用之認定,除非原 告得舉證有以更低成本之方式補救上開旋轉接頭之瑕疵, 惟原告既已同意由被告處裡,應認已放棄選擇自行補救。 至於被告雖未向被告表明補救程序需要經被告人工研磨跟 再次振金,惟衡諸經驗法則,此應為振金發亮之必要程序 ,蓋被告在交付下游廠商期限下,為如期交貨、減少成本 ,並避免向原告追償不能之風險,應會盡量減少非必要之 工序,足認為讓旋轉接頭發亮之必要程序為人工研磨及振 金。依原告所提出扣款明細資料,原告就交付予被告之旋 轉接頭約定每顆報酬為16元(見本院卷第81頁),故若由 被告補救,補救成功被告即不得退貨,仍應依約給付原告 旋轉接頭每顆16元之報酬,原告僅須支付每顆旋轉接頭之 補救成本為4.325元(計算式:2+2.325=4.325,第一次振金不亮後,經人工研磨及第二次振金)至5.875元(2+2.325+1.550=5.875,第一次振金不亮後,經人工研磨及第二次振金後仍有改善空間,再人工研磨及送第三次振金), 相較於被告不補救直接退貨,原告直接失去旋轉接頭16元 報酬,由被告補救後成為良品,顯係對原告有利之作法。 本院審酌被告補救旋轉接頭之數量上限應為原告交付之數 量上限1萬1,311個(見本院卷第39頁),故被告兩次振金 合計1,035.4公斤(計算式:394.4+641=1,035.4)相當 於1萬3,360顆旋轉接頭【計算式:1,035.40.0775=13,360】,應有部分重疊,也因此被告就其中641公斤即相當於8, 271顆旋轉接頭,每顆研磨後重振費用1萬2,820元在研 磨及振金費用較低(1.550元),尚屬合理。惟因被告交付振金的數量上限即為將原告交付之1萬1,311個旋轉接頭全 數交付,惟被告仍將其中835個振金加工後旋轉接頭退還原告,此退還之835個旋轉接頭被告亦有扣抵每顆加工費用損失10元(計算式:26-16=10),此部分扣抵之用亦包含 有振金費用、人工研磨費用(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既 准予被告就該退還之835個旋轉接頭請求加工損失(詳下述),等於被告就此835個旋轉接頭被告有重複扣抵請求人工研磨、振金費用4.325元之嫌,故應在此部分補救費用予以扣除3,611元(計算式:4.325元835個=3,611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被告向原告扣抵請求補救費用 於3萬0,895元(計算式:9,854+11,832+12,820-3,611 =30,895)範圍內,應屬有據。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②被告就退貨的835個旋轉接頭之加工費用損失: 被告主張每顆旋轉接頭的加工費用損失10元,故受有8,350元之加工費用損失;參以被告退還之835個旋轉接頭,有如附表二所示瑕疵,堪認被告為人工研磨及送加工廠為數次 振金補救後,確實仍有小白點之無法補救之瑕疵。而兩造 就原告交付旋轉接頭毛胚予被告後,被告經如附表二所示 之加工程序乙節,並不爭執。又訴外人申禾工業社開立證 明書記載「磨兩邊凹處」之加工每顆旋轉接頭之費用1.2元,送訴外人和鋒工業社開立證明書記載「固熔化」之加工 每顆旋轉接頭之費用0.93元,訴外人金盈利實業行開立證 明書記載「振金」之加工每顆旋轉接頭費用為2.325元乙情,有上開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背面), 而被告就其人工研磨費用及運輸費用乙情,未能提出相關 單據佐證,惟被告確實有人工研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 可稽,且在不同加工廠間運送物品,客觀上有運費之產生 ,本院認被告之人工研磨部分,每顆以2元認列,運輸費用則以每顆0.545元認列,至於品檢費用為被告欲向原告主張退貨及加工損失時應自行吸收之成本。準此,本院認被告 此部分加工費用損失,應以每顆7元計算(計算式:1.2+0.93+2.325+2+0.545=7),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加工損失 5,845元(7835=5,845)。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3)偏心: ①被告有退還原告553個偏心乙情,有退貨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而被告就其中459個主張加工損失之扣款(見本院卷第49頁、第81頁),上開退還之偏心,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瑕疵,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②被告就其中退還88個偏心毛胚,主張受有品檢費每個1元之損失(見本院卷第49頁),惟被告欲主張瑕疵退貨,本需 檢查有無瑕疵後,方得據以退貨予原告,此為被告應自行 吸收之成本,不得向原告請求。 ③被告就其中退還之371個已加工偏心,主張扣抵原告4,660 元(計算式:4,748-88=4,660)之加工損失(見本院卷 第177頁正面)。經查,原告就被告收受偏心毛胚後,會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加工程序乙節並不爭執,而訴外人東海 金屬工業社開立證明書佐證拉削為7元(見本院卷第154頁 ),訴外人佑旺工業社開立證明書佐證粗車為5.5元(見本院卷第156頁)。本院勘驗被告退還之已加工偏心,部分經過拉削,部分經過拉削及粗車,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115頁正面),是被告就有拉削過的偏心得主張7 元之加工損失,就有拉削及粗車過的得主張受有12.5元( 計算式:7+5.5=12.5)加工損失。惟被告當初在退貨單 上,並未註記371個偏心中,多少有拉削過,多少個為拉削且粗車(見本院卷第40頁),而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合意以 186個僅拉削,185個經拉削且粗車計算為宜(見本院卷第 176頁背面)。故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3,615元【計算式: (7 186)+(12.5185)=3,615】。 (4)套筒: 被告就套筒有退還原告21個乙情,有退貨單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0頁),上開退還之套筒,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 疵,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堪信為真。被告主張受有 噴砂、退火、整型每個1元之損失,主張扣款21元(見本院卷第49頁、第81頁),為原告所不爭執並同意被告扣抵21 元(見本院卷第173頁背面),故被告此部分扣抵,應屬有據。 (5)L 型座: 被告退還原告188個L型座乙情,有退貨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0頁),經本院勘驗被告退還原告之物品,其中部 分為毛胚、部分為經鑽孔、倒角、鍍五彩鋅,有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正面)。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合意被告所退還188個L型座,其中111個為毛胚,77個已經鑽孔、倒角、鍍五彩鋅之加工程序(見本院卷第177頁正面)。本院認被告此部分之加工損失,就111個L型座毛胚 部分,退還前品檢費應由被告自行吸收,不得向原告請求 。另就鑽孔、倒角,被告未能提出單據,惟被告已能證明 有損害,本院綜合卷內證據,認此部分每個鑽孔、倒角費 用合計以1元認列。又鍍五彩鋅之用,依被告所提出訴外人尚昱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費用每個2.3元,有證明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8頁),故被告就77個L型座之加工損 失為254元【計算式:(1+2.3)×77=254】。 ⒊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依上所述,被告得扣抵11萬4,215元 (詳如附表二本院准予扣抵之金額),惟被告先前既自行就他筆應給付與原告之債務扣抵13萬8,238元(見本院卷第114頁背面),就超額扣抵之2萬4,023元,應屬無據,被告仍應依給付原告2萬4,023元。 ㈤綜上,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5萬3,523元(計算式:21,000+8,500+24,023=53,523)。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裁定送達被告翌日(即105年11月9日,見支付命令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3,523元,及自105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73頁正面),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即原告減縮聲明後之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命兩造按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負擔。至於原告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意旨, 當由原告負擔,僅因減縮部分未經本院裁判,該部分裁判費之負擔,毋庸於主文諭知(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參 照),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一: ┌─┬────────┬───────┬────────┐ │編│品名 │金額 │模具照片 │ │號│ │ │ │ ├─┼────────┼───────┼────────┤ │1│006模具費用 │2萬1,000元 │本院卷第91頁、 │ │ │ │ │第146頁 │ ├─┼────────┼───────┼────────┤ │2│萬向F柄模具費用 │8,500元 │本院卷第148頁 │ └─┴────────┴───────┴────────┘ 附表二: ┌─┬────┬────┬────┬─────────┬─────────┬────────┬────────┬────────┐ │編│品名 │交付數量│退貨數量│經本院勘驗被告退還│兩造不爭執被告收受│加工費用損害、增│被告自行扣抵之損│本院准予扣抵之金│ │號│(毛胚照│ │ │之物品,有如下瑕疵│毛胚商品後之加工流│加工序損害(被告│害額 │額 │ │ │片於卷內│ │ │(不良) │程(廠商開立證明書│主張) │ │ │ │ │頁數) │ │ │【見本院卷第114頁 │記載之加工費用) │ │ │ │ │ │ │ │ │背面至第115頁正面 │ │ │ │ │ │ │ │ │ │】 │ │ │ │ │ ├─┼────┼────┼────┼─────────┼─────────┼────────┼────────┼────────┤ │1│006 │原告交付│被告退了│被告退還原告之006 │1、被告向訴外人捷 │1、退貨3225個 │8萬9,698元(計算│計算式:7萬3,585│ │ │(原告出│1萬9,587│3,225個 │,已經被告加工過,│ 安鋼鐵有限公司 │①其中391個,在 │式:3128+53,846│元(2,424+47,056│ │ │貨單稱 │個006毛 │已加工之│分成兩種: │ 購買鐵材。 │被告委請他廠商粗│+32,724=89,698│+24,105=73,585│ │ │8622打擊│胚予被告│006予原 │㈠、已經熔接8620鐵│(2.2元,見本院卷 │車前發現不良,被│) │) │ │ │塊) │。(見本│告。(見│ 材(簡稱接工)尚│第72頁) │告主張受有每個加│ │ │ │ │(本院卷│院卷第39│本院卷第│ 未退火噴砂(因為│2、送訴外人至豐興 │工損失8元,合計 │見本院卷第144頁 │ │ │ │第68頁)│頁、第 │40至41頁│ 可以從鐵材還是 │ 業有限公司「熔 │3,128元。 │正背面 │ │ │ │ │110頁背 │、第44頁│ 黑黑的知道還沒 │ 接」(即接工) │②其中2834個,在│ │ │ │ │ │面至第 │) │ 退火)整三孔,也│ 。 │被告委請他廠商粗│ │ │ │ │ │111頁正 │ │ 尚未粗車(表面 │(4元,見本院卷第 │車後,發現不良,│ │ │ │ │ │面)。 │ │ 沒那麼亮,見本 │73頁) │被告主張每個加工│ │ │ │ │ │ │ │ 院卷第99頁照片 │接工:將被告購買 │損失19元,合計5 │ │ │ │ │ │ │ │ 左側)。 │之鐵材,跟原告製造│萬3,846元。 │ │ │ │ │ │ │ │ │的006毛胚接在一起 │ │ │ │ │ │ │ │ │瑕疵:原始006毛胚 │。 │2、被告於訴訟繫 │ │ │ │ │ │ │ │部位,有銲補的痕跡│(見本院卷第36頁正│屬前主張有16,362│ │ │ │ │ │ │ │跟缺料之瑕疵。 │面) │個006,因原告交 │ │ │ │ │ │ │ │(見本院卷第138頁 │3、送訴外人采祐國 │付006毛胚商品不 │ │ │ │ │ │ │ │照片) │際有限公司「退火」│良,為補救,因此│ │ │ │ │ │ │ │ │。 │增加CNC車床工序 │ │ │ │ │ │ │ │㈡已經接工退火噴砂│(0.339元,見本院 │費用2元,據以扣 │ │ │ │ │ │ │ │ 整三孔,且已經送│卷第74頁) │抵3萬2,724元之損│ │ │ │ │ │ │ │ 車床粗車。 │退火:鐵材和006毛 │失。 │ │ │ │ │ │ │ │ │胚以高溫相接後造成│於本件訴訟繫屬中│ │ │ │ │ │ │ │瑕疵:原始006毛胚 │鋼材很硬,要送去退│,更正為每個增加│ │ │ │ │ │ │ │部位,三孔的「孔洞│火。(見本院第36頁│工序費用1.5元。 │ │ │ │ │ │ │ │旁邊兩側壁厚薄不均│正面) │(見本院卷第36頁│ │ │ │ │ │ │ │」之瑕疵。少數有缺│4、送訴外人耀日企 │背面、第81頁、第│ │ │ │ │ │ │ │料之瑕疵。 │業有限公司「噴砂」│144頁正背面) │ │ │ │ │ │ │ │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139頁 │(0.1695元,見本院│ │ │ │ │ │ │ │ │照片) │卷第75頁) │ │ │ │ │ │ │ │ │ │噴砂:退火後表面會│ │ │ │ │ │ │ │ │ │有碳化,要用噴砂程│ │ │ │ │ │ │ │ │ │序把表面的碳化去掉│ │ │ │ │ │ │ │ │ │(見本院卷第36頁正│ │ │ │ │ │ │ │ │ │面) │ │ │ │ │ │ │ │ │ │5、被告自己整三孔 │ │ │ │ │ │ │ │ │ │。 │ │ │ │ │ │ │ │ │ │整三孔:因006的三 │ │ │ │ │ │ │ │ │ │個孔要放東西,所以│ │ │ │ │ │ │ │ │ │有尺寸的問題,原告│ │ │ │ │ │ │ │ │ │交付的006毛胚三個 │ │ │ │ │ │ │ │ │ │孔尺寸不一定符合規│ │ │ │ │ │ │ │ │ │格,被告必須用機器│ │ │ │ │ │ │ │ │ │整過,把三個孔調整│ │ │ │ │ │ │ │ │ │符合規格。整三孔時│ │ │ │ │ │ │ │ │ │若發現缺料多的,就│ │ │ │ │ │ │ │ │ │打掉不要了。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36頁正│ │ │ │ │ │ │ │ │ │面、第57頁背面) │ │ │ │ │ │ │ │ │ │6、被告自己全檢量 │ │ │ │ │ │ │ │ │ │ 三孔。 │ │ │ │ │ │ │ │ │ │量三孔:被告用機器│ │ │ │ │ │ │ │ │ │整過三個孔後,就要│ │ │ │ │ │ │ │ │ │用人工去量測三個孔│ │ │ │ │ │ │ │ │ │,可以放進去,就OK│ │ │ │ │ │ │ │ │ │。不能放進孔的,就│ │ │ │ │ │ │ │ │ │不OK。不OK的就打掉│ │ │ │ │ │ │ │ │ │不要了。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36頁正│ │ │ │ │ │ │ │ │ │面、第57頁背面) │ │ │ │ │ │ │ │ │ │7、送訴外人辰昊有 │ │ │ │ │ │ │ │ │ │ 限公司CNC「粗車│ │ │ │ │ │ │ │ │ │ 」。 │ │ │ │ │ │ │ │ │ │(7.5元,見本院卷 │ │ │ │ │ │ │ │ │ │第71頁) │ │ │ │ │ │ │ │ │ │8、粗車回來被告工 │ │ │ │ │ │ │ │ │ │廠全檢。無問題才運│ │ │ │ │ │ │ │ │ │送至被告的下游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144頁 │ │ │ │ │ │ │ │ │ │背面) │ │ │ │ ├─┼────┼────┼────┼─────────┼─────────┼────────┼────────┼────────┤ │2│旋轉接頭│1萬1,311│2、被告 │㈠被告退還原告之旋│1、送訴外人申禾工 │1、被告就原告交 │4萬2,856元(計算│3萬6,740(計算式 │ │ │(每顆旋│個旋轉接│退了835 │ 轉接頭,都已經振│業社「磨兩邊凹處」│付之旋轉接頭毛胚│式:11,832+9,854│:30,895 +5,845 │ │ │轉接頭大│頭毛胚予│個(計算│ 金過了。 │。(1.2元,見本院 │,為改善不良所增│+12,820+5,560+2,│=3萬6,740) │ │ │約0.0775│被告。(│式:279+│㈡部分頂部圓圈圈上│卷第76頁) │加工序費用34,506│790=42,856) │ │ │ │公斤) │見本院卷│、556) │方有人工研磨過,部│2、送訴外人和鋒工 │元(見本院卷第14│見本院卷第42頁背│ │ │ │ │第39頁、│予原告。│分沒有人工研磨過。│ 業社「固熔化」 │3頁背面至第144頁│面、第44頁、第50│ │ │ │(本院卷│第112頁 │(見本院│㈢瑕疵: │ 。 │正面): │頁、第78頁、第81│ │ │ │第67頁)│背面) │卷第40至│1、材質振起來不亮 │(0.93元,見本院 │①、被告將其中4,│頁、第144頁正面 │ │ │ │ │ │41頁) │ ,振金無光澤。 │卷第78頁) │927顆旋轉接頭, │ │ │ │ │ │ │ │2、有砂孔(就是有小│ │為補救,由被告員│ │ │ │ │ │ │ │ 小的孔洞)、有一│3、送訴外人金盈利 │工以人工研磨方式│ │ │ │ │ │ │ │ 點一點白白的, │ 實業行「振金」 │補救,費用每個2 │ │ │ │ │ │ │ │ 。振金細紋、白 │ 。 │元,受有9,854元 │ │ │ │ │ │ │(故1萬 │ 點明顯、缺料。 │(2.325元,見本院 │(4927個乘以每個│ │ │ │ │ │ │0,476個 │ (見本院卷第129│卷第77頁) │2元研磨費,見本 │ │ │ │ │ │ │旋轉接頭│ 至133頁照片) │4、被告自己品檢。 │院卷第42頁背面、│ │ │ │ │ │ │為無瑕疵│ │ 良品,被告給客 │第81頁)。 │ │ │ │ │ │ │或被告補│ │ 戶。不良品:① │ │ │ │ │ │ │ │救成功) │ │ 可以補救的不良 │②將394.4公斤即 │ │ │ │ │ │ │ │ │ (例如形狀不漂 │相當於5,089顆旋 │ │ │ │ │ │ │ │ │ 亮),被告自己 │轉接頭,送給加工│ │ │ │ │ │ │ │ │ 「人工研磨」。 │廠振金費用1萬1, │ │ │ │ │ │ │ │ │(有人工研磨後,再│832元(見本院卷 │ │ │ │ │ │ │ │ │振金才會比較亮。見│42頁背面),等於│ │ │ │ │ │ │ │ │本院卷第142頁背面 │每顆旋轉接頭振金│ │ │ │ │ │ │ │ │) │費用為2.325元。 │ │ │ │ │ │ │ │ │ │ │ │ │ │ │ │ │ │ │②無法補救的不 │(以上①+②費用 │ │ │ │ │ │ │ │ │ 良品,不研磨, │,被告主張原告有│ │ │ │ │ │ │ │ │ 退回去給原告。 │允諾會承擔,見本│ │ │ │ │ │ │ │ │5、被告有人工研磨 │院卷第37頁正面)│ │ │ │ │ │ │ │ │,再振金一次,因為│ │ │ │ │ │ │ │ │ │ 有磨過會有痕跡 │③、將其中641KG │ │ │ │ │ │ │ │ │ 。 │即相當於8,271顆 │ │ │ │ │ │ │ │ │(見本院卷第112頁 │旋轉接頭,因材質│ │ │ │ │ │ │ │ │正面、第143頁背面 │振起來不亮,研磨│ │ │ │ │ │ │ │ │) │後重振費用12,820│ │ │ │ │ │ │ │ │ │元。等於每顆旋轉│ │ │ │ │ │ │ │ │ │接頭第二次人工研│ │ │ │ │ │ │ │ │ │磨及再一次振金的│ │ │ │ │ │ │ │ │ │費用每顆為1.55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2、退貨的835個:│ │ │ │ │ │ │ │ │ │被告主張每顆受有│ │ │ │ │ │ │ │ │ │的加工費用損害10│ │ │ │ │ │ │ │ │ │元,故受有8,35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3│偏心 │原告交付│被告退還│㈠被告退還原告之偏│1、送訴外人東海金 │被告就退還之偏 │4,748元。 │3,615元。 │ │ │ │被告1,01│553個偏 │ 心有三種形式: │屬工業社「拉削」。│心。其中459個主 │(見本院卷第144 │ │ │ │(本院卷│7個偏心 │心(見本│1、毛胚。(見本院 │(7元,見本院卷第 │張扣款: │頁正面) │ │ │ │第65頁)│(見本院│院卷第40│ 卷第49頁、第113│154頁) │1、其中88個:被 │ │ │ │ │ │卷第39頁│頁退貨單│ 頁背面至第114頁│ │告主張每個受有品│ │ │ │ │ │、第118 │) │ 正面) │2、拉削完產品先送 │檢費1元之損失, │ │ │ │ │ │頁) │ │ │回被告工廠,被告再│受有88元。 │ │ │ │ │ │ │ │2、有拉削過(內側可│送訴外人佑旺工業社│2、其中371個: │ │ │ │ │ │ │ │ 以看到光滑的拉 │「粗車」。(5.5元 │被告主張受有拉削│ │ │ │ │ │ │ │ 刀面不是如毛胚 │,見本院卷第156至 │、粗車之加工費用│ │ │ │ │ │ │ │ ,是一粒粒的樣 │157元) │損失4,660(計算 │ │ │ │ │ │ │ │ 子),但沒粗車過│ │式:4748-88=4,│ │ │ │ │ │ │ │ 。 │(見本院卷第115頁 │660)之加工費用 │ │ │ │ │ │ │ │3、有拉削過、且有 │正面) │損失 │ │ │ │ │ │ │ │ 粗車過(亮亮的 │ │(見本院卷第49頁│ │ │ │ │ │ │ │ )。 │ │、第81頁) │ │ │ │ │ │ │ │㈡瑕疵:原始偏心毛│ │ │ │ │ │ │ │ │ │ 胚部位之內側有凹│ │ │ │ │ │ │ │ │ │ 痕、缺料之瑕疵。│ │ │ │ │ │ │ │ │ │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102頁 │ │ │ │ │ │ │ │ │ │、第134至136 │ │ │ │ │ │ │ │ │ │頁照片)。 │ │ │ │ │ │ │ │ │ │ │ │ │ │ │ ├─┼────┼────┼────┼─────────┼─────────┼────────┼────────┼────────┤ │4│套筒 │原告交付│被告退原│㈠被告退還原告套筒│1、送外包廠退火。 │被告就退還的21個│21元。 │21元 │ │ │(見本院│被告4,33│告21個套│ ,都已經退火、噴│2、送外包廠噴砂。 │套筒,主張受有退│(見本院卷第144 │ │ │ │卷第90頁│1個套筒 │筒(見本│ 砂、整型。 │3、被告自己整型。 │火、噴砂、整型合│頁正面) │ │ │ │) │(見本院│院卷第40│㈡瑕疵:套筒毛胚之│ │計1元之加工費用 │ │ │ │ │ │卷第39頁│頁) │ 鑄件有「研磨焊補│ │損失。 │ │ │ │ │ │、第118 │ │ 痕跡」。有焊補的│ │(見本院卷第49頁│ │ │ │ │ │頁) │ │ 痕跡,形狀不漂亮│ │) │ │ │ │ │ │ │ │ ,承受力量亦有差│ │ │ │ │ │ │ │ │ │ 。 │ │ │ │ │ │ │ │ │ │(見本院卷第125至 │ │ │ │ │ │ │ │ │ │127頁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L型座 │原告交付│被告退還│㈠被告退還原告之L │1、送外包商鑽孔、 │被告就退還之L型 │915元(計算式: │254元 │ │ │(見本院│被告1,00│原告188 │型座,可以分成: │倒角。 │座188個: │222 +693=915) │ │ │ │卷第66頁│7個L型座│個L型座 │1、L型座毛胚。 │ │1、其中111個:被│(見本院卷第144 │ │ │ │) │。 │(見本院│2、已經鑽孔、倒角 │所謂倒角:因鑽孔的│告主張每個受有鑽│頁正面) │ │ │ │ │(見本院│卷第40頁│、鍍五彩鋅(顏色偏 │時候會造成孔有毛邊│孔、倒角2元之加 │ │ │ │ │ │卷第39頁│、49頁)│黃綠色)之L型座。 │,所以要用倒角刀把│工費用損失,受有│ │ │ │ │ │、第118 │ │(見本院卷第120頁 │邊去掉(見本院卷第│222元。 │ │ │ │ │ │頁) │ │照片) │114頁背面)。 │2、其中77個: │ │ │ │ │ │ │ │ │ │被告主張每個受有│ │ │ │ │ │ │ │㈡瑕疵: │2、送訴外人尚昱恆 │鑽孔、倒角、鍍五│ │ │ │ │ │ │ │1、L型座之「鑄件有│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鍍│彩鋅、品檢9元之 │ │ │ │ │ │ │ │ 研磨痕跡」,也 │五彩鋅。 │加工費用損失,受│ │ │ │ │ │ │ │ 就是有銲補的痕跡│(2.3元,見本院卷 │有693元之加工費 │ │ │ │ │ │ │ │ 、有缺料。中間的│第158至159頁) │用損失(見本院卷│ │ │ │ │ │ │ │ 孔洞有「沙孔」(│ │第49頁、第81頁)│ │ │ │ │ │ │ │ 就是一個洞一個洞│(鍍完五彩鋅後,被│ │ │ │ │ │ │ │ │ 的)。 │告再品檢。) │ │ │ │ │ │ │ │ │2、已經鍍五彩鋅的 │ │ │ │ │ │ │ │ │ │ 部分可以發現有缺│ │ │ │ │ │ │ │ │ │ 料、跟兩個底座的│ │ │ │ │ │ │ │ │ │ 角不夠 尖。 │ │ │ │ │ ├─┼────┼────┼────┼─────────┼─────────┼────────┼────────┼────────┤ │ │ │ │ │ │ │ │合計扣抵 │合計11萬4,215元 │ │ │ │ │ │ │ │ │13萬8,238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