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世界節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煥 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韋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2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