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33號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曾慶昇 葉建成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張文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日再陳報起訴狀變更聲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說明請求利息自105年6月25日起算之法律依據及證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說明對原告起訴狀之答辯意見。上開書狀請均備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