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原 告 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治惟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