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原 告 富有國際租賃企業社即梁品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永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