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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72號

給付修復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72號

原告
旭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復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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