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0號原 告 林依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8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受僱於被告期間之工作地點(係臺中市西屯區或臺中市潭子區、或其他所,須詳載行政區),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