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林依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8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受僱於被告期間之工作地點(係臺中市西屯區或臺中市潭子區、或其他所,須詳載行政區),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