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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14號

原告
好功夫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林尚玉
訴訟代理人
翟威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原告之真正名稱,並提出原告之商業登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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