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488號
- 原告
- 康富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展
- 被告
- 陳伯三
- 訴訟代理人
- 劉邦遠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4,800元之承攬報酬,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受領附圖所示之白地瓜加工食品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500元之倉儲費用。依原告上開之請求,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4,800元,另聲明第二項請求之倉儲費用,屬因係定期給付而涉訟,因期間未確定而推算期間為10年,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5,000元(500元365天10年=1,825,000元),以上二項併計後為2,229,800元,並以此價額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提出準備陳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事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