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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09號

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09號

原告
趙永誠
被告
錦繡中國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倖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錦繡中國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未逾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確認利益(即被告向原告收取之管理費),依起訴狀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所載前後不一致,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確認利益即原繳管理費前、後之明確金額,及確認期間之金額總計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0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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