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呂明坤
- 當事人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健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22號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立 被 告 胡健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健祥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聲明第一、二項為40萬元,併計聲明第三項之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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