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44號原 告 鄭和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東科技有限公司、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