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原 告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加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點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致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