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 原告
-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加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點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致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