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556號原 告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