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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60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604號

原告
宏福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原告
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秋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居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給付管理費間請求樹孝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查本件原告「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撤銷公司設立登記,是原告應具狀查報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原告宏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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