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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89號

原告
永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招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事證:

㈠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請求被告金額之計算依據,並說明本件請求被告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應負之責任係共同給付或連帶關係,如於共同給付,被告榮懋交通有限公司、吳士宏之內部關係對於本件原告等請求金額之負擔比例各為何。

㈡另提出供本件訴訟用之釋明證據,即原告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工資與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及其他請求被告賠償費用之單據等。

㈢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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