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10號
- 原告
- 呂文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活設計國際創意有限公司、張順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具體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說明本件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支票係提示前或後所取得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