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58號原 告 敦品裝潢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孝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原告之真正名稱,並提出原告之商業登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證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