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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許嘉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195號原   告 許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佳利即宜安工程行、湯奇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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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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