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05號
- 原告
- 吳綠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荷清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供本件訴訟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