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31號原 告 黃裴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峰印刷設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