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89號原 告 葉丁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當事人欠明,是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被告係「易晉建設有限公司」或「林子耀」,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供本件釋明用之事證(如修繕費用證明單據、房屋漏水情況修理前後之照片《照片請以彩色沖印或列印,並將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2張,及註記編號及說明》),上開 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