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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480號

原告
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清居、吳桂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被告均住新北市三重區,原告應提出釋明之事證及具狀陳報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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