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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劉惠娟

  • 當事人
    李承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89號原   告 李承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兆君、詹憲毅、邁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非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依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提出之民事追加被告狀所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9,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起訴不合法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合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足而 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亦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被告江兆君之住居或居所(起訴狀上所載之被告江兆君住居所,本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而退件】)、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㈡查報被告邁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邁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份。 ㈢被告非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 府產業商字第10595590500號解散,是原告應查報並提出被 告非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住居所。 二、原告應提出釋明之事證及具狀陳報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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