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99號原 告 陳秋燕即永全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