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23號
- 原告
- 趙秀嬌
- 被告
- 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岳珀
- 被告
- 新世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岳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世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6,9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724,9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232,000元,合計共956,900元被告自10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