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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2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23號

原告
趙秀嬌
被告
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岳珀
被告
新世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岳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世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6,9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724,9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232,000元,合計共956,900元被告自10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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