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艮彤研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閔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艮彤研磨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給付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28元(即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174,908元,併計聲明第二項之訴訟利益即151,500元+1,000元+1,220元=153,720元,合計共328,6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