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給付義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1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艮彤研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艮彤研磨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給付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28元(即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174,908元,併計聲明第二項之訴訟利益即151,500元+1,000元+1,220元=153,720元,合計共328,6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