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原 告 雅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琴 訴訟代理人 周寶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二、本件原告起訴係委任「周寶鈺」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周寶鈺」之委任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補提出委任「周寶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