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

原告
雅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琴
訴訟代理人
周寶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二、本件原告起訴係委任「周寶鈺」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周寶鈺」之委任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提出委任「周寶鈺」之委任狀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