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68號原 告 吳建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特利傑文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