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70號原 告 王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致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請求權之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說明本件係本於票據或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三、原告應另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說明起訴狀所載被告相關企業「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之關係),並提被告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