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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70號

原告
王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致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請求權之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說明本件係本於票據或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上書狀及事證應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三、原告應另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說明起訴狀所載被告相關企業「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之關係),並提被告草本屋生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各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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